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0〕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市政〔2004〕1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三)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扶持带动能力,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
1.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
2.养殖型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养殖业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3.种植型(包括林业)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种植业产品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4.流通型企业:在本市采购农产品及加工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贸流通企业,或农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