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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市政〔2010〕103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2003TD1001-93)、《广西城镇土地调查总体实施方案》(桂土调查办发〔2010〕11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10年7月至12月底。
  二、调查内容
  (一)宗地的权属、位置、边界、面积、用途、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组织实施

  地籍调查与测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调查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社区街委会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所有调查人员应佩带由桂林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配发的工作证。
  四、工作要求

  调查区域内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土地权利人都应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指界线确定。
  (二)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三)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上述(一)、(二)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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