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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五)调控进度报告。启动预警调控的县、区,每月3日前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局。异动情况消除后,市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县、区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各县、区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向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能耗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县、区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四)强化考核制度。各县、区要及时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发改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工作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形势任务,确保各项数据和指标的及时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和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 2010 年桂林市重点高耗能生产企业检修计划表(略)
  2. 2010 年 9 月份桂林市重点高耗能生产企业检修计划表(略)
  3. 国电永福电厂 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略)
  4. 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用煤量指标控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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