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动态分析。市统计局每月10日前要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进行核算,并对全市及各县、区能耗总量、结构进行动态分析,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工信委等部门,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减排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市环保局每月对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数据,及全市减排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每季度根据全市及各县、区污染物减排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动态分析。
(三)预警调控程序。三季度末未达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线的县、区必须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办。
1.工业节能调控。对重点能耗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的措施,对我市68家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提前检修、轮流停产的方案(附件1、2),如果三季度末仍达不到节能降耗目标预计完成率,调控方案继续实施至年底,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调控企业名单。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调控。根据国电永福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上半年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对国电永福电厂 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进行控制(附件3)。控制非电企业煤耗量和高耗能产品产量,实施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煤耗指标控制(附件4),对锌、水泥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附件5),使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全年新增排放量控制在1410吨以内。落实淘汰落后产能(附件6)。
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调控。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附件7)。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审批(附件8)。落实淘汰落后产能(附件9)。
(四)调控对象。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的重点对象。
1.节能降耗:(1)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项目竣工未经节能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3)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4)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5)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6)因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而被通报的;(7)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后效果不明显的;(8)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2.污染减排:(1)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2)脱硫设施不稳定运行的火电企业;(3)高能耗产品重点生产企业;(4)运行不正常、未达到处理负荷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5)末端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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