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市政〔2010〕1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建立统一健全、职责明确、对策有效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政发〔2010〕2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0〕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和目标任务,为做好全市节能减排适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大力实施结构调整为根本、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围绕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和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调控目标
1.总体目标。确保完成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2.88%,工作目标下降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7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 6.58万吨以内的目标。
2.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1)节能方面。全年需实现节能量28.18万吨标准煤(按全年单位生产总值增速为12%测算,下同),因上半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了0.35%,因此全年需完成节能量30万吨标准煤。工业领域,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年的1.3451 吨标准煤降低到 1.2865 吨标准煤,能耗降低4.36%,全年完成节能量不小于 15.2 万吨标准煤。下半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半年的1.4388吨标准煤降低到1.2865吨标准煤,降幅10.58%。采取严厉措施对铁合金、电解锌、钢铁、水泥等行业实行限制用电措施,所属的 68家企业用电控制在62.72万千瓦。企业限产停产后,预计 10-12月3个月可折减少能源消耗9.98万吨标准煤。(2)减排方面。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75万吨以内,减排0.4025万吨。下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3548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0.3062万吨,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负荷率运行。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6.58万吨以内,减排0.3159万吨。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4628万吨以内,严格执行国电永福电厂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