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推进社会矛盾处理协调机制
72.建立市、区县行政机关两级联动的矛盾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对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市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研究并采取有效调处、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措施。(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
(二十九)发挥行政调解制度作用
73.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流公务员队伍
(三十)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专业知识测试制度
74.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考察中,应当了解其以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委组织部负责)
75.公务员录用考试包含考察法律专业知识的内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并通过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市公务员局负责)
(三十一)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76.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法制讲座、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法宣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77.各级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教学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依法行政水平训练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市法宣办、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级行政学院配合)
八、持续保障依法行政,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十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
78.建立由市长牵头负责的全市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79.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政府负责)
80.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市、区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