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60.建立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回复、备案、办理、督查制度,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做到及时反馈、积极整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61.提高行政案件出庭应诉水平,推动涉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三)强化专门监督
62.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电子监察、网络投诉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管理。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市监察局负责)
63.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推进审计公开。(市审计局负责)
(二十四)强化行政复议工作
64.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试点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公开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65.进一步改进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办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66.积极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二十五)重视社会监督作用
67.建立民意测评机制,定期开展行风政风测评,在政府绩效评估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
68.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配合)
69.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政府的渠道。(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十六)建立舆情汇集分析机制
70.依托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通过网络媒体,搜集公众对行政决策与执法、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社情民意,为行政机关提供参考,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七)建立行政争议排查调处制度
71.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实行行政争议排查调处制度,及时研究争议事项,明确调处主体,积极解决矛盾纠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