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50.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细化行政执法任务,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执法、有效执法,防止出现执法迟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现象。(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51.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负责)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52.制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政府规章,界定执法权责,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53.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54.完善相对人权益告知制度,依法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和诉讼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幅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分类保管和公众查询等程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55.建立行政执法规范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56.积极推进分类分步执法,对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尚未造成违法后果或者违法后果可以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告诫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57.改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加大“飞行检查”、“突击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58.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机制,善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形式和引导、教育、劝告等方式实施管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有效强化行政监督,不断完善政府自身建设
(二十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5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行政管理重要问题专题报告制度与沟通协商制度。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和区县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主动与同级政协进行沟通协商。(市政府办公厅、区县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