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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的通知


  29.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完善城市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健全规范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共同行为的立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

  30.根据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上海发展的实际,及时向市人大提交议案,通过市人大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配合)

  31.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实施机关评价、第三方独立评估、公众意见调查和制定机关总结的评估工作,总结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成效与问题,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政府规章实施部门负责)

  32.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为不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或者经过备案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

  (十三)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

  33.探索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议题制度,使政府立法项目计划更契合公众需求。坚持政府规章草案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34.完善法规议案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定向听取政协、民主党派意见制度,在政府规章草案听取律师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听取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意见的范围。(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35.对涉及不同群体利益调整的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府规章,实行政府规章草案听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6.建立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保障政府规章实施的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负责)

  37.推进政府规章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同步研究起草、同时公布实施的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负责)

  (十四)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宣传工作

  38.完善政府立法信息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市主要报刊上公布,其中,对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方便公众知晓和遵行。(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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