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冥币纸钱农作物秸秆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知
(昆政办〔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个别地区先后发生随意焚烧生活垃圾、冥币纸钱、农作物秸秆以及在禁燃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冥币纸钱、农作物秸秆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焚烧生活垃圾、冥币纸钱、农作物秸秆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管理。要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冥币纸钱、农作物秸秆和高污染燃料“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禁烧”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在全市范围露天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农作物秸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禁止在街道、公路、河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和焚烧冥币、纸钱,禁止在坟山墓地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禁止在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以及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在全市范围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冥币纸钱、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在主城及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内严厉查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冥币纸钱或农作物秸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罚款高限进行处罚;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按罚款高限进行处罚;因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