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市质监局:
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九)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市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二十一)市交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二)市经贸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三)市物价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
(二十四)市城管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违章建筑信息。
(二十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六)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七)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
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及纸质文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