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十五)市体育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家、艺术团体临时来华从事表演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等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权转让的情况。
(十七)市规划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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