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
(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
(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区、县级市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三)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