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
饮用水源地坟墓整治工作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11月至12月10日是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自检自查和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检查验收时间。“三沿五区”零散坟墓整治工作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后,7月1日至7月20日是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度假)自检自查和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检查验收时间。对圆满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牵头单位和督查组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第四阶段为巩固阶段
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此次彻底整治后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信息员制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防止死灰复燃;要巩固成果,继续开展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存量,杜绝增量,安葬公墓化。
六、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饮用水源地散葬坟墓整治
1.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方案,将该区域作为优先整治的重点,强化措施,责任到人,按时按量完成整治任务。
2.整治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一是做好排查摸底、统计造册工作。二是宣传动员,整治工作要向社会通告。三是尽快规划选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四是将饮用水源地全部划定为火化区。五是制定坟墓搬迁补偿政策。
3.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后饮用水源地无散葬坟出现。散葬坟墓搬迁后要及时种树种草,恢复生态。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
市级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
(二)“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
1.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要继续抓好“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按工作方案分步实施。落实措施,责任到人,按时按量完成整治任务。
2.做好排查摸底、统计造册;宣传动员、发布通告;规划选址,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将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优先划为火化区,已实现100%火化的县(市)区要加强巩固;完善惠民政策。
3.坟山墓地的整治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扎实地做好宣传、引导、教育工作,转变群众的丧葬观念。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既要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又要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4.全市开展“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工作已有三年时间,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整治不彻底,此次整治必须达标,不留死角。
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
市级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
七、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是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及植树绿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整治及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确保饮用水源地和“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及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