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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工作方案》、《昆明市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行动方案》、《昆明市饮用水源地非法定责任田和承包地退耕还林行动方案》等昆明市饮用水源区保护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指导督察单位:市民政局
  5.实施人口转移外迁工程。重点实施饮用水源区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人口迁移。结合小城镇、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实施以教育移民、就业移民为主的人口迁移工程,有计划地引导和鼓励饮用水源区居民向饮用水源区外迁移,向城镇集中。
  逐步搬迁水源一级保护区人口。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的人口搬迁工作,9月30日前完成云龙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库公路内)的人口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指导督察单位:市移民局、农投公司
  6.实施就业移民工程。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把转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全市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点区域,在饮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实行政策倾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从2011年起,每年转移饮用水源区劳动力10000人,到2013年,实现主城饮用水源区50%以上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到饮用水源区外就业。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指导督察单位:市农业局
  (二)年度整治工作任务
  在前期整治基础上,按照《关于对〈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督查的通知》(昆督通〔2009〕31号)立项督查内容的要求,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相关工作,并立即成立专项工作检查组,对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和实现,强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于2012年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指导督察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移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滇管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饮用水源保护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盘龙区政府负责松华坝水库水源区的保护;禄劝县政府负责云龙水库水源区的保护;寻甸县政府负责清水海水源区的保护;官渡区政府负责宝象河水库水源区的保护;晋宁县政府负责大河水库、柴河水库水源区的保护;五华区政府负责红坡-自卫村水源区的保护。市水务、环保、农业、林业、规划、住建、国土、滇管、城管、供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区的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县城、乡镇、村组饮用水源的保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
  (二)落实资金投入。从2011年起,严格按照昆通〔2009〕7号的要求执行,落实松华坝、云龙、清水海(在建)、大河、柴河、宝象河、红坡-自卫村水库等主城饮用水源的保护资金投入。其余各县(市)区可参照昆通〔2009〕7号文中按分级承担、受益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各项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地方和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水源保护的工作任务,设定不同的考核分值,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年终对各县(市)区水源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突出长效管理。为确保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建立饮用水源区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组成的督察组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十三纪工委,重大问题、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实施挂牌督办。饮用水源区县(市)区政府应与乡镇、行政村分别签订饮用水源年度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并成立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开展水源保护工作巡查,确保水源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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