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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粤办函〔201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顺利召开和“建设幸福广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各地排查上报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第四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各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市、区)、镇(街道)要逐级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治工作督办责任人,签订整治工作责任状,层层落实整治责任。各有关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带队进行督导检查,有力推进挂牌重点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要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度表,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督办整治任务,全面实现集中整治目标。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通报情况。2012年11月底前,各地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自行组织检查验收。12月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成员单位对挂牌督办重点地区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目标任务的地区,予以摘牌销案;未达到目标的地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要纳入年终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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