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
(穗府[20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低碳广州建设目标,根据《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执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cbd)、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南站商务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遴选专家,组织审议,决定是否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