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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盘龙区、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城镇治污设施,切实控制城镇污染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嵩明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于2011年6月30日前正常运行。完善寻甸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2011年12月31日前在官渡区大板桥镇小哨居委会,嵩明县杨林镇、小街镇、牛栏江镇、杨桥镇,寻甸县羊街镇、七星镇、河口镇、塘子片区、金所片区等重点乡镇区域,建成集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2.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12月31日前在嵩明县的小街、牛栏江、杨林、杨桥镇,寻甸的塘子片区、河口、七星、羊街、金所片区等乡镇区域建成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规范生活垃圾处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七)加快农村生态建设,大力削减面源污染
  1.加强农田化肥流失防治。在流域内,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调整施肥结构,减少化肥用量。加快开发生物肥、缓释肥、控释肥应用于生产。制定不同作物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大力开展标准化和无害化生产。实施坡地改梯地工程,减少农田水土流失。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2.加强农村固废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在以家庭厩养畜禽为主的农户和农村,结合“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和改厕、改圈、改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循环型生态村(户)。
  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农村,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将畜禽粪便和污水经沼气池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推广零排放发酵床生猪养殖技术,实现畜禽粪便的减量化。
  推广双室堆沤肥技术、秸秆还田技术、青贮氨化池技术,提高农田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流失。推广零排放发酵床生猪养殖技术,实现畜禽粪便的减量化。
  建设垃圾池和小型垃圾中转站,收集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建设有机堆肥厂,将剩余的畜禽粪便、农田秸秆等有机物转变为有机肥。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3.加强重点区域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通过截污沟、配套的人工湿地、天然湿地系统和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建设,削减重点农村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染负荷。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4.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布局农牧渔业,在提高农牧渔服务总产值的情况下,加大林业、服务业的比重;在实行畜禽粪便污染控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畜牧业的比重。调整粮食作物、烤烟、蔬菜、花卉种植规模和比重,压缩粮食作物比重,增加绿肥牧草比重和油料、豆类、药材种植规模。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5.加大禁养工作力度。在水源保护核心区内划定禁养区,即2011年12月31日前,在牛栏江流域(昆明段)的水源保护核心区内,距牛栏江河岸200米以内全面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坚决搬迁;距牛栏江河岸200米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应予搬迁,对不搬迁的畜禽养殖场,2011年12月31日前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陆地生态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1.加强森林保护,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森林抚育,改造中低产(效)林分,营建牛栏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防护林体系,不断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美化环境的生态功能。
  牵头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2.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技术措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进行综合治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环境监管
  1.加强水质监测。在牛栏江干流设四营水文站、崔家庄(反修大桥)、七星桥、河口4个水质监测断面。在牛栏江支流设果马河河湾闸、前进河硪嘎电站、对龙河官渡桥及杨林河、弥良河、肠子河、聂鼠龙河、塘子集镇污水沟汇入牛栏江处8个水质监测断面。在牛栏江调水工程输水干渠入盘龙江出口设1个监测断面。2011年12月31日前在崔家庄、河口、输水干渠入盘龙江出口3个水质监测断面各建设1个自动监测站。牛栏江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监测频率为每月1次,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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