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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技[2012]229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12〕1号,以下简称《通告》),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过程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通告》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新广州知识城、琶洲片区等城市发展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策划和立项阶段应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等级。对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同步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方案。
  在工程招标和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和太阳能利用内容,将实施绿色建筑及太阳能利用的成本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对确实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建筑节能(太阳能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遴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备等专业各一名专家,组织审议后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太阳能利用方案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每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节能篇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时填写《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居住)》或《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公建)》(http://www.gzqgb.com可下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太阳能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对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应将具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印章的《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居住)》或《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公建)》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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