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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工作方案》、《昆明市关于加快“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农”金融服务系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农”金融服务系列文件的通知
(昆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以金融支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我市研究制定了“三农”金融服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试点系列文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工作方案》、《昆明市关于加快“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村镇银行在昆明的设立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力度不断增强,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但我市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面向“三农”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服务缺失等问题仍较突出。设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市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失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推动村镇银行在我市设立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在昆设立
  (一)提供资金扶持,鼓励设立
  2010年至2012年在昆设立的村镇银行,根据注册资本,由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补助:
  1.对在第三板块县(区)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0-50万元;在第三板块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20万元;
  2.对在第二板块县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50万元;在第二板块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15万元;
  3.对在第一板块县(市、区)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50万元;在第一板块乡(镇、街道)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10万元。
  村镇银行开业后,经申请,由市金融办提出补助具体建议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拨至村镇银行。
  (二)提供优质服务,支持设立
  昆明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村镇银行设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
  1.向发起或出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供其选择;
  2.协助做好落实营业场所等筹建工作;
  3.协助落实银监部门村镇银行准入挂钩措施;
  4.给予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
  5.当地政府推荐优质客户;
  6.当地政府在开办初期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等。
  三、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在昆发展
  (一)落实和规范管理财政扶持资金
  1.落实对村镇银行的补贴政策。贯彻执行《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以县级财政部门为主体,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村镇银行的补贴申请工作,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2.落实对村镇银行的财政奖励政策。贯彻执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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