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9号)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