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甬民计〔2012〕9号、甬财政社〔2012〕12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甬民计〔2011〕17号)有关规定和《2011年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市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779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13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1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63元。各县(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则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调整。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2012 年1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