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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1.“超龄参保人员”认真填写参保表格,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近期照片,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原工作单位审核签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手续。
  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缴费优惠上限为99%。
  2.“超龄参保人员”中,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先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提交有效原始档案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审核认定完成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核发养老待遇。
  为避免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超龄参保人员”如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在初次提供档案资料时的60日内补充需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逾期难以提供或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不能确认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
  3.“超龄参保人员”中,有过就业经历但不能按政策规定提供有效原始档案材料的人员,按无视同缴费人员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核发养老待遇。
  4.已参保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满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不满10年的,一次性补缴费15年,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补缴费15年,原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6.“超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持《昆明市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登记手续。
  7.6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含:复转军人、知识青年,在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
  8.“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按规定补缴费后,2012年1月1日以后按月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真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抽调精干力量合署办公,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待遇。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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