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市与各县(市)区之间层级分明、上下联动的救助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目标;加强街头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救助管理力度,减少反复流浪现象;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
“十二五”期间,将着力实施如下重大项目:低保一体化项目;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项目;综合防灾救灾“八个能力”(灾害信息管理能力、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基础设施防灾减灾能力、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防灾减灾社会参与能力、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能力、突发灾害综合应对能力)和“四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基础设施系统、服务保障系统)建设项目;流浪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局面为着力点,健全完善军民融合双拥优抚安置体系。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为重点,积极推动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制向一体化推进、保障方式向社会化拓展、保障手段向信息化迈进、后勤管理向科学化转变,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优抚群体基本权益,大力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坚持“军民协作、融合发展,双向服务、双向奉献”的方针,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抓手,广泛开展双拥宣传,不断拓宽双拥渠道、创新双拥形式、丰富双拥内容,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化“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的工作格局,实现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现代化建设协同推进。
--健全优抚对象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我市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医疗保险、补助、救助、减免“四位一体”;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推动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及农村危房改造的保障(或实施)范围,并在租、建、购、修中分别给予适当的优惠和必要的政府补贴。
--深化退役士兵及军休干部安置改革。贯彻新修订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继续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安置补偿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城镇退役士兵人才和扶持就业岗位信息资源库,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竞争就业。积极稳妥地做好军休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及无军籍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落实好政治和生活待遇;积极探索改革军休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军休服务管理保障体制。
--加大烈士褒扬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烈士褒扬条例》,规范烈士审批、评定和褒扬;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制度,确定一批市级烈建重点保护单位;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争取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五”期间,将着力实施如下重大项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项目;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项目;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改革项目;军休干部管理服务改革项目;烈士墓集中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