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抓好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规划有调整的工业园区,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工信、规划、国土、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银行不得给予贷款。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化大为小拆分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符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级规定,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坚持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以新带老、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不改变当地环境功能的原则。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加强环保监督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大部门联动执法力度,坚决查处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七小行业要坚决取缔、关闭;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环保条件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产或者运营的,要依法坚决查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近期全市污染源普查与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清查。专项清查情况于2011年5月10日前上报。
五、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把好项目环保准入关,落实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缺位、越位、错位。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导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