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建设项目燃气设施工程费收取问题的通知
(昆政办〔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市政府167次常务会通过的《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完善形成机制工作方案》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营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价格(收费)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透明度,推行商品房配套建设费用进入房价改革,将燃气设施配套费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的价格构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供气设施。商品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费根据工程实际造价,由燃气企业向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协议收取,燃气设施工程费列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燃气设施工程费不能达成协议收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双方企业确定。燃气企业和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费。
二、昆明主城区内已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燃气供气设施,业主需要建设燃气供气设施的,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由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明煤气集团公司尽快共同测算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成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燃气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制定燃气设施工程费用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向安装燃气供气设施的住宅小区业主收取。
三、昆明主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区已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燃气供气设施,业主需要建设燃气供气设施的,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用由当地燃气经营企业报当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