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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2009修订)

宁波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2003年4月29日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2009年10月28日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

  第三条 市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各县(市)区预防科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门机构,尚未单独设预防科的检察院,暂由控申科确定专人负责预防工作。

  第四条 预防工作的范围: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的单位和部门。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多发、易发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预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检察职能,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采取专门预防、系统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办法,力求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六条 开展预防工作应当严明工作纪律,不准以预防工作为借口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经营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为个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

第二章 预防工作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行业预防

  行业预防是在系统和行业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检察机关预防工作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系联络制度,开展全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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