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2〕7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我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时、有序、保质完成,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通知》(浙土资发〔2011〕51号)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决定于2012年一季度对各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市级初验。现将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划定成果预检。各县(市)、区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申请市级初验的电子成果上报市局规划与耕保处。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电子成果进行检查,主要审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划定的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地块和图件、划定的地类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二)实地检查核实。2012年3月,市局将与市农业局成立验收小组,赴各县(市)、区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内容为:图、数、地是否一致;保护标识制作设置是否合理;保护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对划定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市级初验完成后,各县(市)、区应将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时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编写市级检验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申请省级验收。各县(市)、区在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通过后,按时将划定成果报市局备案。

  注:材料报送联系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预检电子成果以光盘形式上报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耕保处615室。

  (联系人:章仲楚 ;联系电话:0574-87956107)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