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昆明新机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袋装生活垃圾放置于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六)垃圾处理运营商在昆明新机场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服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2.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垃圾,不得污染道路、水体。
3.垃圾收集、运输容器密闭、完好、整洁、功能齐备并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杜绝垃圾飞扬、粘挂及遗洒渗沥液。
4.收集、运输垃圾后必须及时对垃圾收集设施、容器进行清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5.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昆明新机场运营需求和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不定时进行垃圾收集和清理。
(七)垃圾清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审批或核准处置文件,按照审批或核准的线路和时间运行并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八)昆明新机场生活垃圾应在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或空港经济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集中处理。
四、加强昆明新机场航空垃圾处置管理
(一)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航空垃圾的技术处理。驻场单位、航空公司不得擅自分拣、回收、处置航空垃圾。
(二)国内航班的航空垃圾不得分拣回收,应由指定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清扫、收集、密封包装,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运输至指定地点集中消毒,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三)入境国际航班的航空垃圾应依照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在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下集中消毒和移运至昆明市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入境国际航班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国内航班垃圾混装或混运。
(四)来自疫区或染疫嫌疑人乘坐航班的航空垃圾应单独收集、消毒和移运,在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下及时妥善处置。
五、规范和完善昆明新机场垃圾处置管理机制
(一)昆明新机场范围内垃圾处理设施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设、管理、运营,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可依法委托垃圾处理运营商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昆明新机场和空港经济区垃圾处理设施应统筹考虑、科学定位、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拆除、封闭垃圾处理设施。
(二)昆明新机场垃圾处理设施投入运营前,须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省机场管理部门、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