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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新机场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昆明新机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航空垃圾和其他垃圾;昆明新机场各驻场单位、航空公司具体负责各自管理、使用区域内的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工作;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入境国际航班、来自疫区航班、染疫嫌疑人乘坐航班的航空垃圾处理工作;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省机场管理部门、官渡区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城市管理、环保等市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昆明新机场垃圾收集处置的管理职责。
  (三)在昆明新机场范围内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经营性活动的垃圾处理运营商,须经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并取得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许可;从事国际航班航空垃圾清扫、收集、消毒等工作的运营商,须在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服从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昆明新机场生活垃圾处置管理
  (一)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垃圾处置设施,委托具备资质和符合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营商承担昆明新机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营工作,依法接受官渡区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城市管理、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市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在昆明新机场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的垃圾处理运营商,必须具有国家、省、市规定的资质并具备以下条件:
  1.垃圾收集必须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2.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特别是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保护与监测、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垃圾处理设备必须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在线监测设备等。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依法编制落实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昆明新机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分类收集,昆明新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垃圾处理运营商应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袋装化、分类化管理的规范要求,倡导和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昆明新机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商应按照生活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设置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状态,在昆明新机场范围内的驻场单位办公区、航站楼公共区、商业区、车站、公园、广场、医院、宾馆等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点并保持垃圾收集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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