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管理
1.部门职责。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编制、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并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每年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公墓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收费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482号)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收费标准报县(市)区发改局审核,并报市发改委审批,方可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发改、财政部门要研究非税发票问题,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合法性问题。
为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力度,《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已列为今年的立法计划,年内制定出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宣传引导
一是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坚持把舆论引导作为殡葬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栏、宣传车等载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殡葬改革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是要注重宣传的深度。在宣传工作中,不仅注重日常宣传,而且注重专题宣传;不仅注重条文宣传,而且注重内涵宣传,使改革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农村群众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三是教育、宣传内容时代化。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殡葬事业改革发展也赋予了新内容和时代气息,殡葬文化建设就要符合潮流。要结合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生死观进行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更新观念,积极引导,同时,要紧紧围绕当前的形势,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用先进文化武装头脑,让村民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提高村民素质,成为新时代的新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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