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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

  (4)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5)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
  (三)审批程序
  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送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能提出审核意见,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墓地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报告;
  2.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及规划设计方案;
  3.资金筹集和土地获取方式及建设规模;
  4.安葬区域的划定和管理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材料。
  (四)土地性质
  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五)建设资金
  农村居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涉农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各县(市)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为确保建设进度,市财政按照一个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建设一个公墓予以补助,建设规模在5万个穴位以下的补助10万元,5万-10万个的补助20万元,10万个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六)生态建设
  推行农村生态经济型公益性公墓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建设公墓的做法。而是要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地建设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通过公墓建设使荒山变为森林,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生态发展,既解决集中安葬问题,又绿化荒山,成为农村群众集祭祀、休闲、踏青为一体的公园。二要加强墓区绿化。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大力倡导树葬、花坛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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