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移交实施阶段。2011年6月30日以前,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由市卫生局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30日以前,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四、加强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各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收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工作职能,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
市卫生局负责移交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指导各县(市)区移交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县(市)区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移交审计。
市委编办负责协调落实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后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移交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体化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作。
五、几点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移交工作。
(二)在维持现有新农合的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实现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调整,确保移交工作期间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圆满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的顺利交接。
(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现一体化管理后,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