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是推进我市全域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先从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入手,将分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和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整合调整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尽快实现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为完善医疗保险体制,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涉及多方面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要抓住调整职能整合经办管理资源这一重点,在现有新农合统筹层次、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等不变的情况下,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尽快由卫生部门转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实现我市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奠定体制基础。
三、稳妥做好职能移交工作
调整职能整合资源,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要稳妥做好职能移交工作。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进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不变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后,各县(市)区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参合人员仍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报销医疗费,原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
2.坚持统筹层次不变的原则。移交工作中,坚持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在市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间有序进行。
3.坚持人、财、物随事走的原则。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在编人员随管理职能调整一并划转,并调整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和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4.坚持规范移交的原则。规范交接程序手续,对移交的文件档案、表证账册、经办管理的软硬件和数据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记造册,签字验收。
5.坚持先市级后县(市)区的原则。先进行市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的移交,再进行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的移交,不断理顺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
(二)方法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在6月10日以前,完成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移交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规范移交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平稳有序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