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服务业外商投资结构,加快推动外资进入电信、金融、保险、医疗等领域内国家新开放的行业和业务;鼓励外资并购、重组本土服务业企业,拓展服务业间接利用外资途径。深化苏港、苏台、苏新服务业合作,加快苏台(昆山)经贸合作区和苏通科技产业园建设。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重点推进南京、苏州、连云港三个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级“创新型服务贸易示范区”建设,扩大文化、信息技术、运输、商业服务、旅游、中医药服务等6大产业服务贸易出口。大力提升服务外包产业层次,开拓国际服务外包新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加快建立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和海外市场网络,培育一批具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本运作和资源配置能力的本土跨国企业。(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五)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
1.认真落实现有政策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和集成力度,对现有政策措施需要明确具体实施细则的抓紧制定出台,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2.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金融。各级财政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适当增加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和集聚区建设。对经省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发展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服务、数字文化、工业设计、环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以2011年为基数,5年内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新增部分,可由各地人民政府给予分档奖励。对省人民政府授牌的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的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新增部分,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吸引各类社会资源,积极争取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和省级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向服务业企业倾斜,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
税费征收。研究、落实服务业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切实减轻服务业企业税收负担。对分离出的商贸物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对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省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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