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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3.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落实了奖惩措施。
  (四)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情况。
  主要掌握被调查区县的林地林权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公益林保护管理、森林经营、林业执法监督、森林资源调查、林业建设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五)被检查时段。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七、检查方法
  (一)听取报告。
  听取被调查区县政府及其区县有关部门汇报,了解区县政府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查看资料。
  调取有关专项检查结果,查看、收集关于责任制的文件等资料。
  (三)现地检查。
  在必要时,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考核执行情况按适当比例抽取部分进行现地检查。现地检查按有关核查办法、技术规程等规定开展。
  (四)社会调查。
  对责任制涉及责任各方在责任书签署、保障措施落实、考核执行、奖惩措施落实等方面在必要时抽取适当比例进行社会调查,作为以上检查的补充。社会调查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要责任方进行调查,如林业、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编办、纪检等部门,以及乡镇、林场、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单位。
  八、检查程序
  (一)告知。
  在检查工作开展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区县。
  (二)自查。
  被检查区县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报市园林绿化局。
  (三)检查。
  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人员按照本方案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和评分。涉及有关事项已进行专项检查的,可引用并适当辅助抽查。
  (四)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五)报告。
  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九、检查评分
  (一)责任制检查采取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方法。
  (二)认定建立了责任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区县政府正式下发文件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
  2.向下分解责任,签订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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