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效益年”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要尽快成立“效益年”活动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效益年”活动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把开展“效益年”活动与绩效考评挂钩,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
在稳定现有农业科技项目及其资金投入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的投入,农业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农业科研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建立稳定的农业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大力调整农业科研投入方式,逐步提高稳定性经费投入比重,降低竞争性经费投入比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确保重大农业科技项目顺利实施。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供给,完善农业信贷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业科技投入,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投资参股、有偿扶持等多种方式,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的投入,推动金融和保险部门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
(三)加强法制建设。
1.制定出台我省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我省农业科技特点,明确省市农业科研单位的公益性定位,建立产业导向的立项机制和科学的成果评价体系,建立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互利合作机制,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修订《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重点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上岗条件、运行制度、财政投入、条件建设、多元主体的扶持及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做出明确规范。
3.加快农民教育培训立法进程。围绕农民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经费保障、组织管理、培训对象等组织立法调研。
4.进一步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制度。完善侵权责任制度,保护和激励新品种原始创新。建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健全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