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1号)


  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