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临时急需建设的计划外项目,项目主管单位须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计划外新开工项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三)项目建设资金从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并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县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申报,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项目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前,资金拨付原则上不宜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三十条 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购置等各个环节要严把合同关,合同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应留足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