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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单位须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省发改部门转报。其中,列为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县发展和改革革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先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按规定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在编制项目概算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按项目分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 10% ,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项目资金报批和招投标等,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低于50万元、内容单一、技术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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