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整理后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列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向县政府申请由财政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建设单位在当年10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建设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确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已批准的,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