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但抢险应急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它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六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六)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