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旧城旧村改造工作,改造项目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具体组织实施。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土地管理
第七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发展与建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指导编制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新村庄(城)规划人均总用地总量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专项规划报批前要予以公示,征求村(居)民意见。专项规划是指导旧城旧村改造工作的政策依据。
第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明确村(居)民的安置用地、村(居)民集体发展用地和商业用地三部分用地的范围以及安置建设模式、村(居)民就业保障、村(居)民社会保障、开发建设意向和权益分配方案等。改造范围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商业用地的入市方式必须符合土地供给政策。
第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章 申报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是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申请旧城旧村改造,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经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的旧城旧村改造会议记录;
(三)意向合作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意向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最终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条件为准。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独自开发的不需要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旧城旧村改造的平面布置图及企业有偿编制的开发方案;
(七)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评审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进行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