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陵府办〔201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投资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旧城旧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城旧村改造范围指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或乡镇申请上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旧村改造区域。涉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的,按规定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旧城旧村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村(居)民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实现互惠共赢。
(二)坚持以人为本、自主拆迁的原则。制订旧城旧村改造方案,应认真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和合理要求。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进行旧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村(居)民就近安置、社区就地改造。
(三)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导向,高标准高起点统一规划建设,完善配套各项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防止出现两次拆迁和重复建设。
(四)坚持保护耕地、合理置换的原则。旧城旧村改造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不突破村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置换使用。
(五)坚持依法推进、依法治理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建设。坚决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参与开发旧城旧村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