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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作,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县民政局是养老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制定的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监督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等级备案;县民政局具体组织、指导县域内养老机构制定服务范围、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县民政局要组织和指导乡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法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核定和划拨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配合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乡镇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开展工作,对养老服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财政补助对象等进行评估、评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发展规划的养老服务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县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和指导;国土、税务等单位按规定给予养老服务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县民政局要积极组织县内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参加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可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三)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民间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本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民办养老院、托老院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由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政府确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可以划拨供地;属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应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县政府将根据老年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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