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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基本原则。一是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主,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及机构托老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的养老服务。二是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三是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即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公益性、有偿的经营性服务。四是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养老机构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在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加大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的力度,制定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力争到2015年,使每个乡镇都有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切实提高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养老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本地老年人提供有偿养老服务,有偿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信息咨询、心理慰藉、临终关怀、遗体安葬以及家政等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老服务机构,为空巢老人、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残疾老人提供托养服务。到2015年,城市要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在社区普遍建立起老年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各乡镇可依托乡镇中心敬老院设立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营,乡镇、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对乡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具体确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对我县户籍的8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劳动模范等给以居家养老补贴,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政府为居家养老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公益性管理工作岗位,服务人员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养老服务中心自行招聘,原则上优先聘用经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训的医药卫生类、公共管理和服务类专业人员。鼓励城乡低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养老服务中心对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三)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利用陵水独特的自然环境优势,培育和发展完全市场化的、与国际接轨的养老服务产业,为国内外老年人提供休闲度假、疗养康复等高品质的养老服务。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境内外、国内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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