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南沙生产渔船的管理。
在休渔期间,属于应休渔对象,持有2011年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已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前往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应全时开启南沙船位监测设备,防止南沙渔船以到南沙生产为名,擅自到休渔海域作业。南沙渔船经过休渔海域时,应将网具捆扎存放,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报告制度。对违规渔船先教育后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南沙柴油补助。
8、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休渔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真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实施保密。凡查获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含渔具)或渔业辅助船一律押回港内依法处理,被扣押在港的渔船(含渔具)、渔业辅助船,应扣押至休渔结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律法规和南海区休渔的规定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问题需要提前放行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休渔领导小组在同意后方可放行,对擅自提前放行渔船的行为,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休渔渔船违规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同时暂扣捕捞许可证和取消当年的渔用柴油补贴(助);对违规渔船船长及职务船员集中培训,并在开捕后集中学习15天才准予出海。
(三)总结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8月1日至9底)
1、加强海上执法监管。开捕后,大量渔船集中出海生产,海上监管任务繁重,要教育渔船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海上的执法监管,特别是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的巡逻监管,及时查处违规生产渔船,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2收集生产情况。开捕后的十天内,每天派专人收集渔船生产效益情况,对休渔前、后生产效益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
3、做好总结。休渔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今年的休渔工作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县政府,同时抄送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有关要求
(一)为了便于管理,我县休渔渔船原则上回原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需到外地休渔的渔船,必须提前向拟停泊港所属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监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实行,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进港休渔的外地渔船,应强行遣返原籍港。到外港休渔的渔船必须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对过港休渔的渔船必须报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准将休渔作业类型调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非休渔渔船也不准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渔具出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