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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园林绿化“绿色图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园林绿化“绿色图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园林绿化“绿色图章”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园林绿化“绿色图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园林绿化建设及各类市政公共设施建设行为,提高我县园林绿化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整体水平,绿化、亮化、美化我县城乡环境,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和《海南岛四季花园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图章”即“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绿化审批专用章”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县城市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按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验收合格后的签章。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县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前,须先征求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有关要求、绿地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绿化资金是否落实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工程建设管理会签单上必须有“绿色图章”。未经签章的,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对绿化配套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实施跟踪管理,工程竣工后实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在竣工图和申报材料上加盖“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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