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预算单位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按照职责及工作目标,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评审论证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
每年一季度,预算单位自行补充更新单位项目库,4月20日前向市局财务处申报。
第八条 市局建立和管理部门项目库。市局财务处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经市局主管领导审阅并报局长审批后,纳入部门项目库;每年一季度,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目标,提出本处室建议实施的项目,并组织进行评审论证,经市局主管领导审阅并报局长审批后,纳入部门项目库。
第九条 市局由部门项目库中选定供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经局长审定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市局申报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指首次申请列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指当年已纳入财政项目库但财政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和延续项目(指经批准已确定分年度支出计划,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每年5月份,预算单位研究并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5月底前报送市局财务处。
每年6月份开始,市局财务处组织相关预算单位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编制我局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局内送审稿),并将其中70%以上的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报请局领导审议修改后,形成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10月底前提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草案,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报市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市局据此修订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确保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资金比例达到预算控制数的70%以上。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修订后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纳入市局部门预算草案。市人大批准市级财政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市局,市局在此后15日内批复相关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凡未细化或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一律不拨款;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前全部细化,逾期由市财政局收回,相应核减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