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132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滨海新区国土分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功能区房管局:
为了加强群众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过程的监督,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区房管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管局纳入发证前公示范围。
二、区房管局自确定将申请人纳入公示范围起5日内,分别在区有线电视台及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各区房管局在每周五,将本周及上周五新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三、申请人相关情况通过市级媒体公示5日后,没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对在任何公示环节内,发现对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相关情况,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告。对公告的申请人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系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区房管局每周一向市住保办报送上周接受举报数量,举报内容及核查结果等情况,经市住保办核准后结案。市住保办将接到的举报情况最迟于次日反馈到各区房管局。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各区房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公示资料传送、接受群众举报及核查落实等相关工作。一是要确保群众举报渠道畅通。要安排专人、专用电话线接受群众举报,保证渠道畅通。二是要认真做好举报记录。接受举报要使用录音电话、专用记录本册,在接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被举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举报情况等内容,举报人愿意留存姓名、电话等相关资料的一并记录。接报完毕,工作人员注明接待日期、时间,并签名。接报记录及录音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对经核查举报属实,并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出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接报记录、录音原始资料及其整理资料要纳入案件档案长期保存。三是要及时做好核查工作。各区房管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